發生例子

一名網友表示,公司規定沒打卡「視為」沒上班,不過卻有員工拿「監視畫面」向他舉證反駁,讓他感到很煩,怒嗆對方「去查看看,視為兩個字的意思?」而這也引發網友熱議,直呼:「這樣打卡不上班,代表可以領錢嗎?」
網友於《mobile01》表示,公司規定一定要打卡,不然就「視為」沒上班,不過卻有員工拿監視器畫面或會議紀錄來證明當天有上班,讓他感到很煩,怒嗆對方「去查看看,『視為』兩個字的意思?」並解釋,「視為,就是代表不容許舉證推翻」、「拿在多有上班的證據都沒有用」。
對此許多網友看後,超火紛紛表示,「甚麼爛公司用這個刁別人,頂多扣薪就好吧」、「不管甚麼字眼,就是不合法」。甚至有網友嘲諷表示,「那沒打下班卡,就代表加班嗎」、「沒打卡就是曠職,如這樣說打卡不工作也可以領錢囉。」

勞工局解釋

如過勞工忘記打卡卻有出勤的事實,事業單位因照實記錄勞工出勤的狀況,不應該視為曠職,否則違法。

勞基法對於打卡的解釋

問題一:公司若不「朝八晚五」(含午休一小時),改為彈性上下班會違反勞基法嗎?
答:不會,只要符合勞基法第30條規定,正常工時每天不超過8小時、每週不超過40小時外,也可因勞工需要在不變更每天正常工時下,在一小時內彈性調整上班、下班時間。
例如:為避開交通尖峰時間,若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,公司可約定於上午7點至8點上班、中午11至12點休息、下午4點至5點下班,也可約定於上午9點至10點上班、中午1點至2點休息、下午6點至7點下班,勞資雙方可經工會、勞資會議決議,約定合法的上下班時間。

問題二:勞基法有規定公司要打卡嗎?
答:沒有,勞基法並未規定事業單位要打卡,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,除了簽到簿、出勤卡、刷卡機,事業單位還可用門禁卡、電腦出勤系統(系統登出入時間、開關機時間..)、生物特徵辨識系統(如眼瞼、臉孔、指紋..),或其他可以如實記錄出勤的工具都可以,包括:行車記錄器、GPS、手機打卡、網路回報、客戶簽單、通訊軟體等可供稽核記錄的工具,都可以作為出勤記錄依據,使業務員、外勤送貨、司機、記者等都可以有出勤記錄。
勞基法規定雇主應保存勞工出勤,且需記錄至分鐘為止、保存五年,這樣才能讓勞資雙方確認工作時間,避免血汗長工時、濫用責任制,發放加班費、或經勞工同意補休,有出勤記錄才有依據。並非規定一定要「打卡」。

 

文章內容來自

https://www.msn.com/zh-tw/news/living/%E5%BF%98%E6%89%93%E5%8D%A1%E8%A6%96%E7%82%BA%E6%9B%A0%E8%81%B7%EF%BC%81%E5%85%AC%E5%8F%B8%E8%A6%8F%E5%AE%9A%E6%83%B9%E6%80%92%E7%B6%B2%E5%8F%8B/ar-AAutV5O?li=BBqiNIb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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