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遣費有分新制舊制,如果你進這家公司時間是在 94年7月1日 後,那就沒有舊制的問題

只有新制的計算就比較單純,基本上就是年資二年折算一個月的資遣費

小明到職日為 94年7月1日 ,公司因經營虧損決定於100年9月15日解僱小明,月平均工資為35,000元。雇主應給小明多少資遣費?

新制資遣費計算方式:
1/2 ×{6+〔(2+15/30) ÷12〕}× 35,000元 = 約108,646元

中間就是滿6年又2個月15天---> {6+〔(2+15/30) ÷12〕}

如果你是忠誠員工,在這夭壽公司工作了十多年了,算法就是94年7月1日後的就照上面的算法,之前的用舊制的算法

舊制資遣費計算方式:
1 ×{5+[(4+1)÷12)]}× 35,000元= 約189,583元

中間就是滿5年4個月,其中未滿一個月用一個月計算,所以加1,也就是5年5個月----> {5+[(4+1)÷12)]}

二者加起來就是你的資遣費了

這公司做了十多年都不加薪,你是做心酸的哦.

資遣費的相關條文如下

  • 自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(簡稱勞退新制)實施後,有關資遣費規定,與勞動基準法退休金(簡稱勞退舊制)計算並不相同。若您具有退舊制與新制年資,則資遣費分開計算後併計。
  • 一、勞退舊制年資:(勞動基準法第17條)
     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
      工作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
     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。

    二、勞退新制年資: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)
      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1年發給0.5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;
     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
    三、資遣費給付:(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&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)
     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。

    四、平均工資:(勞動基準法第2條)
      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。

    五、預告期間:(勞動基準法第16條)
      雇主資遣勞工,其預告期間如下:
      (一)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,於10日前預告之。
      (二)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,於20日前預告之。
      (三)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,於30日前預告之。
    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
      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    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    六、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資遣費:(勞動基準法第84-2條)
     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,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,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,
      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;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,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。
     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,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,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。

參考自 http://labor.kcg.gov.tw/Calculate03.aspx?appname=Calculate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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